因應111年憲判字第13號釋憲判決結果,及未來研究趨勢,本會於受試者同意書中列入退出權之概念,經本會第177~179次行政會議討論,及B172、A172次大會決議,請依最新提供範本進行送審。
「人體研究說明及同意書」及「臨床試驗說明及同意書」共計四份範本,調整如下:
一、「人體研究說明及同意書」原第六項與第七項第3小點內容整併;及「臨床試驗說明及同意書」原第六項,標題皆改為「六、受試者之檢體(含其衍生物)、個人資料之保存期限與運用規劃」。
二、更新後「六、受試者之檢體(含其衍生物)、個人資料之保存期限與運用規劃」內容:
三、若涉及「法定代理人/監護人/輔助人/有同意權人」之簽名欄位,增加有同意權人與受試者關係之圈選欄位,並新增相關法源依據及簽署順序之內容供研究團隊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