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第一條 人體試驗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賦有推廣研究倫理教育之責,且因審查作業所需,辦理研究倫理相關課程學分審定事宜,依據衛生福利部於101 年 08 月 17 日公布施行之「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特制定本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課程及積分申請:
一、 辦理教育課程之單位,應於舉辦日期之二週前,逾期概不受理。
二、 向本會以紙本方式提出課程審查認定之申請。
三、 不同活動日期且不連續請分件送審。
四、 申請資格:本院、成功大學各單位及本會代審機構,或該機構所屬單位。
五、 開課單位申請:至本會網站自行下載,並函送研究倫理相關課程學分認證申請表(8800-4-04-019,表單78)、課程摘要、時數及授課者講學經歷至本會審查,須將紙本送至本會。
六、 個人上課證明遺失,本會不予以補發。
第三條 研究倫理相關課程學分認證
一、課程分成三類:
1.優良臨床試驗規範(GCP)
2.人體研究相關訓練課程(含法規)
3.研究倫理
二、課程內容需與研究倫理相關,且具有科學根據,並以提昇研究倫理為目的。
本會可要求主辦單位,註明其課程內容是有科學根據或提供確實來源。
三、教育課程不可用為推銷商業產品,或招攬病人。
四、課程當日必須完成簽到/退及填寫教育訓練課程評值與心得表。
第四條 各授課者需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
一、具有教育部審定講師級以上資格者。
二、具有衛福部甄審通過之專科醫師資歷三年(含)以上,並曾任衛福部認定通過之教學醫院之專任主治醫師。
三、非醫學類之專業人士:檢附學經歷資料及簡歷,另行審核。
第五條 教育課程及學分時數由本會教育組依教學內容認定之,審查結果以電子郵件回覆開課單位。
第六條 參加本會主辦、委辦或認定之教育課程及研討會者須申報實際參與時數。冒名頂替或溢報者,該次不予計分。
第七條 未經本會回覆同意認定前,開課單位不得自行公告本會認定教育學分時數,或刊登類似之廣告;未經本會同意協辦前,不得自行公告本學會為協辦單位。違反本規定者,得拒絕予以認定。
第八條 各項教育課程之出席簽名單,需由參加者親筆簽名或電子化認證,不得以蓋章替代。
第九條 開課單位應於每一次辦理課程完成一個週內,主動提供簽名單正本、心得單及出席人員名冊中文英姓名,以利本會核發證書,出席人員簽名單正本建議由主辦單位自行保留六年備查。
第十條 本會得派員至現場監督維持繼續教育課程之品質,並提供改善意見。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本會通過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