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本會委員之任用是依據個人能力、興趣、倫理或科學之知識與專業,且有意願付出心力者;除遴聘專業醫療委員外,並聘請法律專家、社會工作人員及其他社會公正人士等為非醫療委員,且不為單一性別。 |
二、 | 在計畫審查時,委員們必需以書面的方式揭露有關的利益衝突。 |
三、 | 委員應接受委員會安排參加相關講習、訓練或專業認證,並繳交個人履歷表與教育訓練記錄至委員會幹事處備查。 |
四、 | 委員需依本院規定簽署保密承諾書並遵守之。 |
五、 | 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解聘之: (1)任期內累計無故缺席三次以上或超過應出席次數三分之一以上。 (2)負責審查案件,因可歸責事由致會議延期,累計三次以上。 (3)嚴重違反利益迴避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