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衛生局 書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9月18日
發文字號:南市衛醫字第1070160220號
主旨:
函轉衛生福利部檢送醫療機構施行細胞治療技術醫師之訓練課程1份,請轉知所屬知悉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衛生福利部107年9月14日衛部醫字第1071666163號函辦理。
二、衛生福利部於107年9月6日公告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施行細胞治療技術之醫師,應為該疾病相關領域之專科醫師,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完成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特定細胞治療技術相關之訓練課程。
(二)曾參與執行與附表三特定細胞治療技術相關之人體試驗。
三、醫療機構向衛生福利部申請施行細胞治療技術,操作醫師如屬符合前項說明第1點資格者,應於申請計畫書檢附完成附件所列訓練課程之相關證明,旨揭細胞治療技術訓練課程內容,請逕自於衛生福利部網站(路徑:首頁/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醫事司/生醫科技及器官移植/細胞治療技術,網址:https://dep.mohw.gov.tw/DOMA/lp-4127-106.html)下載參閱。
備註:詳細說明詳見附件(施行細胞治療技術醫師訓練課程、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細胞治療技術相關條文、附表三特定細胞治療技術相關之人體試驗)。